(2016)辽01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久强与吴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强,吴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25号原告张久强。被告吴佩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强诉被告吴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久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久强承担。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