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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贾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勤宾与李治伟、李涛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宾,李治伟,李涛,刘金高,罗金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贾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李勤宾。委托代理人李水霞,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治伟。被告李涛。被告刘金高。被告罗金海。原告李勤宾与被告李治伟、被告李涛、被告刘金高、被告罗金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莹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勤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水霞,被告李治伟、被告李涛、被告刘金高、被告罗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货车司机,受雇于四被告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四被告共同开办立德养鸭协会,为养鸭厂与养鸭户之间的鸭苗放养、鸭料运输、成品鸭回收等提供相关服务。自2014年开始,原告为四被告运输鸭饲料,按月结算运费,前期运费支付较为顺利,自2015年4月份开始,四被告开始拖欠运费,至2015年7月份,累计拖欠4个月,共计95128.2元。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偿付运费95128.2元,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被告李治伟辩称,我们四被告雇佣原告为我们送货,欠原告运费属实。被告李涛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不清楚这件事。被告刘金高辩称,我不清楚。被告罗金海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们四人没有共同开办养鸭协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货车司机,被告李治伟联系原告运输饲料,共欠原告2015年4月份运费10000元、2015年5月份运费31465元、2015年6月份运费27674元、2015年7月份运费25989.2元,共计95128.2元。原告李勤宾于2015年11月27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录音等,被告提交的欠款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四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被告所欠款项的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一:四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李勤宾与被告李治伟均陈述四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提交“立德-饲料”微信群中的微信记录为证,但该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各方均未说明四被告系合伙关系,且原告李勤宾及被告李治伟均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四被告系合伙关系,对于四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本院无法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所欠款项的认定。被告李治伟对原告李勤宾主张的2015年4月-7月运费共计95128.2元予以认可,因原告李勤宾系被告李治伟联系运输货物,在原告李勤宾与被告李治伟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四被告系合伙关系的情况下,被告李治伟应当承担支付所欠运费的义务。被告李治伟在有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另行向被告李涛、刘金高、罗金海主张追偿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治伟偿付原告李勤宾运费9512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勤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被告李治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