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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戚海亮与刘海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967号原告戚海亮与被告刘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戚海亮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君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海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刘海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戚海亮案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执行费130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29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