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宋克雄、赵三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克雄,赵三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宋克雄。被执行人赵三一(又名赵三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三一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三一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三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三一现在下落不明,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克雄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三一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赵三一尚欠申请人宋克雄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1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宋克雄发现被执行人赵三一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格烈审 判 员 覃大树审 判 员 黄 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