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特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特字第07号申请人张某甲。申请人张某乙。监护人张现,农民。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申请宣告赵某均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申请人赵某均系母子、母女关系,二申请人之父张某丙,于2010年9月身亡,其母201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寻找无果。二申请人多年来一直随爷爷生活。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其母赵某均失踪。经查,赵某均,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仓头乡黄楝树村蜘蛛山组13号,系二申请人之母。身份证号码:××。2011年在二申请人之父去世后离家出走,家属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10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已届满,赵某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均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其离家出走已4年有余,该事实有鲁山县公安局仓头乡派出所以及鲁山县仓头乡黄楝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言予以佐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赵某均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某均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身判决。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