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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邢爱华、徐成强等与郭东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爱华,徐成强,郭东升,汪家强,邢成广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38-1号原告邢爱华。原告徐成强(系原告邢爱华的丈夫)。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华,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郭东升。第三人汪家强。第三人邢成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爱华、徐成强与被告郭东升、第三人汪家强、邢成广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爱华、徐成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维友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维友的起诉,属于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爱华、徐成强撤回对被告郭维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智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