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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新分社与杨秀兴、唐桂芳实现抵押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新分社,杨秀兴,唐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新分社,住所地:安县迎新乡北街3号。被执行人:杨秀兴,男,生于1946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被执行人:唐桂芳,女,生于1946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新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秀兴、唐桂芳实现抵押物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秀兴、唐桂芳的抵押物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担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