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新政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政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3466号原告新政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秀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芸,女。被告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政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依法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政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