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郭彩莉与王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彩莉,王金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民初63号原告:郭彩莉。委托人:马建军。被告:王金花。委托代理人:芦中东,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彩莉与被告王金花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彩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彩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彩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彩莉负担,余款3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郭彩莉。审判员 滑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