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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国辉、宋俐、文春燕与杨照容、彭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国辉,宋俐,文春燕,彭刚,杨照容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1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胡国辉,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村七组30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6412174952。原告宋俐,女,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罗湾村十一组58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02244860。原告文春燕,女,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1号楼0101号,身份证号码:510502196403051441。被告彭刚,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董允坝四组5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7601274957。被告杨照容,女,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194号附19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7512255164。原告胡国辉、宋俐、文春燕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彭刚、杨照容的财产30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告彭刚、杨照容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封原告宋俐提供保全担保的财产:座落于泸州市江阳区花果路3号1幢20、22、24、26、28、30号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宋俐;座落于泸州市江阳区花果路3号1号楼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宋俐。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