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磊诉被告马艳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马艳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王磊,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生,籍贯黑龙江省安达市安庆街3委**组***号。现住雄县阳光街千品饺子馆。被告:马艳京,女,成年,汉族,住雄县世纪城小区*号楼*单元。原告王磊诉被告马艳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艳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对被告马艳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化丹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