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商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与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商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才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业亮,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华春,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负责人:宋焕毅,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众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