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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金元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94号罪犯刘金元,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罪犯刘金元因��盗窃罪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犯缓刑期内又犯罪。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7)胶南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与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2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金元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金元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金元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为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