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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秦海伟与李长防、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伟,李长防,董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13号原告秦海伟,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长防,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娜,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海伟与被告李长防、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海伟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秦海伟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