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秦海伟与李长防、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伟,李长防,董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13号原告秦海伟,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长防,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娜,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海伟与被告李长防、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海伟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秦海伟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