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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杨某,居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祖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结婚前段,俩人感情尚可,但自被告在超市上班后,迷上打牌,对家人的生活和儿子的学习也很少过问,原告屡劝无效,期间原告母亲发现其在外彻夜未归,即找其谈心,并写了劝诫信,但收效甚微,这两年更是沉迷于赌博中不能自拔,去年被高利贷所逼,才与原告吐露在外赌博欠债的实情,念在多年夫妻和儿子的份上,原谅了被告,与其娘家兄妹共同偿还了在外所欠债务,被告也写了不再赌博的保证书,但不欠,又开始在外偷偷打牌。在原告发现并告之其家人协商期间,不顾原告苦心相劝,继续找各种借口外出参与赌博,并欠下几十万债务。给原告的心理和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和亲人的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证据二,保证书,证实被告写下保证不再去赌博的事实;证据三,书信一份,证实原告母亲写信给被告,要被告少去打牌的事实。被告辩称:打牌是事实,现在欠债务有37万元,原、被告夫妻感情十几年了,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今后改正错误,不再去赌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打牌,夫妻产生矛盾,从2014年开始被告就开始通宵打牌很少回家,并因此负债累累。2015年2月,原告及被告娘家亲属帮助被告偿还了赌债,被告承诺不再打牌,并写下书面保证。但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又参与了打牌且还负有赌债370000元,原告对被告失去了信心,于2015年12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共同之子,近年来因被告打牌,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被告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打牌,出去打工,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夫妻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夫妻和好也是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