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孙秀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特2号申请人:孙秀珍。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本平。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孙秀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书》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磊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秀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16日经东营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孙秀珍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3477元、护理费915元,以上共计5392元。以上赔款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支付至孙秀珍账户(建行6213);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秀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达成的《东营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编号:东保调财字(2015)第173号)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