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玉英诉陈明刚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王某某,无职业住本市龙山区东吉街7委8组。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沙天远审 判 员 陈素娟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