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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玉英诉陈明刚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王某某,无职业住本市龙山区东吉街7委8组。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沙天远审 判 员  陈素娟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