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发胜与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胜,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6122号原告王发胜,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原告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叶松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胜诉被告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王发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发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发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王发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秀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