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少杰与史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杰,史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12号原告王少杰,居民。被告史建伟,出生年月日及民族、职业不详。原告王少杰与被告史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