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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少杰与史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杰,史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12号原告王少杰,居民。被告史建伟,出生年月日及民族、职业不详。原告王少杰与被告史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