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恢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双立与田增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立,田增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恢字第84号申请人陈双立(利),农民。被执行人田增楼,农民。本院在执行陈双立与田增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6)安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4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5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手续。后双方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安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