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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非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阜城县阜德岩棉厂负责人孙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城县阜德岩棉厂负责人孙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非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丁国栋,局长。委托代理人史传法,阜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阜城县阜德岩棉厂负责人孙彦军,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阜城县漫河乡南学村,住。本院在执行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阜城县阜德岩棉厂负责人孙彦军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孙彦军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阜非执字第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刘淑芳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琼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