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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素芳与潜江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初7号原告刘素芳,女,生于1968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文权,男,系潜江市总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潜江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舒中雄,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芳诉被告潜江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刘素芳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刘素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芳负担。审 判 长  沈作东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