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陈国培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206号罪犯陈国培,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4日、2010年6月30日、2012年8月31日、2013年8月30日、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陈国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培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