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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永生与张国庆、崔厚龙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生,张国庆,崔厚龙,崔传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00138号原告:孙永生,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6110074012,住安徽省阜南县田集镇柳林村东孙庄*号。被告:张国庆,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厚龙,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传友,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韩少军与被告张国庆、崔厚龙、崔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因被告张国庆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戎 阳代理审判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