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宋珍贵与赵书栋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珍贵,赵书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1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珍贵。委托代理人宋保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书栋(又名赵书东)。上诉人宋珍贵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认定,宋珍贵与赵书栋均为井陉县微水镇段庄村村民,系南北邻居,宋珍贵家房院居北,赵书栋家房院居南,两家房院大门均朝南开。宋珍贵及其他几户村民需经过赵书栋家门前的乡村道路(未硬化)通行,该道路东侧有包括宋珍贵家在内几户村民的厕所几个(其中宋珍贵家厕所系从村民王某路家购买,但宋珍贵未使用,该厕所与村民韩某某家厕所南北相邻)。近几年来,宋珍贵、赵书栋因该道路通行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5年春,赵书栋在自家房院南侧修建车库一个,并将院门南侧、道路往西、往北部分用水泥、石块垒高、硬化,形成该硬化路面高于争议道路路面20多公分的现状,最窄处1.5米,影响了宋珍贵及周边村民的通行。宋珍贵遂以赵书栋修建的车库及硬化的路面妨碍其通行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将上述建筑拆除,排除妨碍,恢复道路原状。原审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导致该道路通行受阻的责任在谁。宋珍贵称是赵书栋的车库和硬化的路面导致自己家的拖拉机不能通过,影响了自己的生产、生活。赵书栋则称赵书栋所建车库、硬化水泥台是占用了自己家的厕所和猪圈的地方,没有侵占道路,是宋珍贵20**年翻建厕所外墙时侵占道路东侧25公分,致使该道路变窄而不能通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赵书栋提交了四份书面证明材料(证人均未到庭),宋珍贵对该证明材料不认可,赵书栋也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审法院经现场勘察,宋珍贵、赵书栋现争议的道路最窄处为1.5米,宋珍贵家的拖拉机最宽处为1.7米。诉讼过程中,赵书栋在门前硬化的水泥台上(道路西侧位置)又加放了两块大石头。原审讼诉中,宋珍贵以赵书栋设置的障碍物严重影响其生活及生产经营为由,申请原审法院先予执行,并提供了担保。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184-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赵书栋在2015年8月13日前将自己房院门前的水泥台(包括墙体在内)沿道路西侧往里拆除50公分,并将拆除物清理完毕,以保证该道路畅通。原审法院认为,宋珍贵、赵书栋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当为相邻权利人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侵占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道路为理由,影响他人的道路通行权,给他人造成妨碍的,应予排除。宋珍贵、赵书栋争议的道路系历史形成的乡村道路,赵书栋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垫高、硬化门前地面,改变了土地的原本用途和历史原貌,致使宋珍贵通行困难,应进行清理,以保证该道路畅通。根据当地农村道路通行习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赵书栋应将硬化的水泥台(包括墙体)往里拆除50公分。赵书栋所建车库是否属非法建筑物、应否拆除,应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本案不作处理。赵书栋虽称宋珍贵在翻建厕所时侵占道路东侧25公分,但在其未硬化门前水泥台前,宋珍贵是可以通行的,且赵书栋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赵书栋要求双方均往回退让的辩称,理据不够确实充分,不予采信。另外,赵书栋称宋珍贵北房东侧所建车库为非法建筑的辩称,因该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书栋在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将其房院门前的水泥台(包括墙体在内)沿道路西侧往里拆除50公分,并将拆除物清理完毕,以保证该道路畅通。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书栋负担。一审判后,宋珍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未按照我的申请调查赵书栋的房产使用证,被上诉人赵书栋已经确认我的证据,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又未陈述不予采信的理由欠妥;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称其之所以改变历史原貌,是基于和邻居的协商,但王根格、岳广林、王彦林代表不了大家,且其所建的车库超出了其所说的以槐树为界,影响通行理应拆除;现在一审判令其只拆除50公分,仍达不到村镇规划现行最窄道路的标准,理应全部拆除;因被上诉人摆设的障碍影响通行,且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造成农作物不能追肥、正在建设的房屋不能施工、原材料毁损、生活方面的损失等,故其应赔偿损失4000元。被上诉人赵书栋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均属实。本院认为,相邻关系的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赵书栋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即垫高、硬化门前地面,改变了土地的原本用途和历史原貌,致使宋珍贵通行困难,应进行清理,以保证该道路畅通。原审法院在勘验现场后根据当地农村道路通行习惯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的赵书栋拆除的水泥台的宽度并无不当。赵书栋所建车库是否属非法建筑物、应否拆除,应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本案不作处理。宋珍贵称一审法院确定的拆除宽度仍达不到村镇规划现行最窄道路的标准,理应全部拆除,但本案涉及的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对村镇道路是否达到村镇规划的最窄道路的标准,该争议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并不属于本案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范围,原审法院对宋珍贵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宋珍贵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并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在二审中提出此请求超出了本案受理的诉讼请求的范围,本院对此请求依法不予处理,宋珍贵对此可另行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宋珍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靖代理审判员 李祥代理审判员 卢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