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VP-9航运公司、北极星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VP-9航运公司,北极星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5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组织机构代码83223675-3。负责人:张家庆,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福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胜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VP-9航运公司(VP-9ShippingInc.)。住所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马朱罗阿杰塔克岛阿杰塔克路信托公司综合大楼MH96960(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RepublicoftheMarshallIslandsMH96960)。法定代表人:曹南庆(NamKyoungCho),该公司理事。被告:北极星航运有限公司(PolarisShipping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中区世宗大路39号大韩商工会议所大厦8楼(8thFloor,theKoreaChamberofCommerceandIndustryBuilding,39,Sejong-daero,Jung-gu,Seoul,Korea)。法定代表人:金万荣(WanJungKim),该公司代表理事。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杨婷,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VP-9航运公司、北极星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贤达代理审判员 姚妮娜代理审判员 邵颖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