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孙靖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60号罪犯孙靖浩,男,1992年11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桦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靖浩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孙靖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孙靖浩伙同他人于2011年3月4日盗窃桦甸市新华街居民张海波家电脑显示器一台及手机一部。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44元;2011年3月6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盗窃桦甸市启新街居民徐传娜家电脑一台,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00元。2010年11月25日20时55分许,该犯伙同他人在桦甸市新华街职业高中住宅楼附近的一胡同内对桦甸市第七中学学生鹿哲锟等三人实施抢劫,抢得鹿哲锟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元。2011年3月11日18时许,在桦甸市渤海路第五中学附近,该犯伙同让人分别对该校学生李诗文等六人实施抢劫,共抢得人民币101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75元,该犯被抓获后,于2012年8月16日向公安机关揭发了曹帅抢劫犯罪的实施,有立功表现。该犯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1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孙靖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靖浩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