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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贑098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吉佳纸类包装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吉佳纸类包装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贑0983执2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吉佳纸类包装有限公司。住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吉佳纸类包装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吉佳纸类包装有限公司、徐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吉佳纸类包装有限公司、徐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7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丽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