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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麴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麴某某,男,1971年7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麴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熙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颖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