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麴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麴某某,男,1971年7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麴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熙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颖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