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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5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进武与被执行人张旭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武,张旭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585-2号申请执行人张进武,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旭争,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张进武与被执行人张旭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旭争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旭争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