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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国亮与被告刘红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亮,刘红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10号原告任国亮,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九委16组14号。委托代理人陈晓东,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小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一,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孟公镇付家村一组0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亮与被告刘红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亮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国亮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亮撤回对被告刘红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后收取212元,由原告任国亮负担。审 判 长  袁志男人民陪审员  凌 厉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