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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成都洁玉水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福瑞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洁玉水处理有限公司,四川福瑞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洁玉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六明。被执行人四川福瑞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631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6日受理成都洁玉水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福瑞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6316号民事裁定,依法将四川福瑞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高升桥支行账户限额人民币69000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福瑞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高升桥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192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