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继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继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62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凤彬,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郭继承,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地址:沧州市北环桥西保险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80660314-2。法定代表人邢运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文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继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郭继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