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生佳与被告江苏南通弘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生佳,江苏南通弘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徐生佳,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委托代理人潘雪峰,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弘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市河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生佳与被告江苏南通弘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基本信息不明,本院曾多次电话联系原告提供,其均称人在外地。案件无法审理,需中止本案的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建超审判员 刘玉莲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媛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