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余志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428号罪犯余志成,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州市,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唐家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2日作出(1998)西刑一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志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1999年4月29日送入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09年调入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作出(2001)陕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志成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执行自2001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渭中法刑执减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志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3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志成减去有期徒刑2年又2个月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余志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志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志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志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