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赵成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生,赵成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生。被执行人赵成享。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詹海峰。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春生与被执行人赵成享、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成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均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41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前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