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鲁建林、路学云、童瑞、王文成、朱月芳、刘西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建林,童瑞,王文成,朱月芳,刘西宁,路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8号之一申请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维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建林,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童瑞,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文成,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被执行人朱月芳,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西宁,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路学云,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鲁建林、童瑞、王文成、朱月芳、刘西宁、路学云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23544元(其中执行标的220339元,执行费320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