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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2011年9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3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在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音坑派出所办理,后被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看守所,同月25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饶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富华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