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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普布次仁与平措卓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某某,平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01民初26号原告普某某某,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藏族,干部,日喀则市人,现住日喀则市。被告平某某某,女,1983年4月3日出生,藏族,护士,日喀则市人,现住日喀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某某某诉被告平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某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承担。审判员 边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