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国光、谢丽芳与被保全人谭铭春、胡国贤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财保3号申请保全人余国光。申请保全人谢丽芳,女,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724194807127248,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东溪街15号603房。委托代理人:杨志勇,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瑞,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余国光、谢丽芳与被保全人谭铭春、胡国贤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余国光、谢丽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谭铭春、胡国贤的财产在价值三十八万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保全人余国光、谢丽芳提供余国光自有的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西路9号首层117号铺位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余国光、谢丽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谭铭春、胡国贤银行存款三十八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保全人余国光、谢丽芳提供担保的登记在余国光名下的座落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西路9号首层117号铺位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玉庆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妙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