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孝义市溪阳煤焦有限公司与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义市溪阳煤焦有限公司,王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35号原告孝义市溪阳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孝义市东董屯村。法定代表人李树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志选,山西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军,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孝义市溪阳煤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孝义市溪阳煤焦有限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义市溪阳煤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孝义市溪阳煤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