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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杜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30号罪犯杜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滨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7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杜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杜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0元,达到30%,具有从宽情节。2015年11月江苏省灌南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缴纳罚金后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杜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