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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晓婷与黄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婷,黄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310号原告:林晓婷。被告:黄丽华。委托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盛,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婷与被告黄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要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艺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