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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岳贵昌与被申请人裴爱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岳贵昌,裴爱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贵昌。委托代理人宋军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裴爱超。再审申请人岳贵昌因与被申请人裴爱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新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岳贵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爱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