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侯继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58号罪犯侯继明,又名侯喜明,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陈团沟行政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9日以(2002)延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继明犯故意伤害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10月22日送往庄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5月14日调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作出(2005)陕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侯继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又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执行自2005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侯继明减去有期刑期2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侯继明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侯继明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侯继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继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个积极。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继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继明准予��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