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邵某、周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周某,程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村医。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12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村医,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村医。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12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村医,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某、周某、程某、陈某甲销售假药一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周某、程某及其辩护人董树刚、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邵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甲、李某戊(均已判刑)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20瓶参芪降糖丸,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卖给刘某丙和张某的儿媳许某各1瓶参芪降糖丸。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甲、李某戊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10瓶参芪降糖丸和5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马某1盒神吹散,卖给孟某1瓶参芪降糖丸。2013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甲、李某戊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14瓶参芪降糖丸,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某丙1瓶参芪降糖丸。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渠道,从刘某甲、李某戊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10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某丁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陈某乙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杨某2盒寻骨风胶囊。经查,上述寻骨风胶囊、参芪降糖丸、神吹散均系假药。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邵某、周某、程某、陈某甲之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周某、程某、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邵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甲、李某戊(均已判刑)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20瓶参芪降糖丸,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刘某丙和张某的儿媳许某各1瓶参芪降糖丸,被民权县公安局扣押2盒参芪降糖丸。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甲、李某戊处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以每瓶8元的价格购进10瓶参芪降糖丸,以每盒2.5元的价格购进5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马某1盒神吹散,卖给孟某1瓶参芪降糖丸,被民权县公安局扣押4盒神吹散。2013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甲、李某戊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14瓶参芪降糖丸,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某丙1瓶参芪降糖丸,被民权县公安局扣押7盒寻骨风胶囊和13瓶参芪降糖丸。另查明,被告人程某于2013年12月24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为肢体三级残疾。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渠道,从刘某甲、李某戊处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以每盒3元的价格购进10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某丁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陈某乙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杨某2盒寻骨风胶囊。经查,上述寻骨风胶囊、参芪降糖丸、神吹散均系假药。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邵某供述,证实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一名男子到其卫生室推销药品,其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20瓶参芪降糖丸,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刘某丙和张某的儿媳许某各1瓶参芪降糖丸。2、被告人周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一男一女到其卫生室推销药品,其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以每瓶8元的价格购进10瓶参芪降糖丸,以每盒2.5元的价格购进5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马某1盒神吹散,卖给孟某1瓶参芪降糖丸。3、被告人程某供述,证实2013年4、5月份的一天,一名男子到其卫生室推销药品,其购进1条参芪降糖丸和1条寻骨风胶囊,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某丙1瓶参芪降糖丸;并证实被告人程某主动投案自首。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4、5月份的一天,一名男子到其卫生室推销药品,其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以每盒3元的价格购进10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某丁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陈某乙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杨某2盒寻骨风胶囊。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媳妇许某到邵某的诊所购买了参芪降糖丸。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邵某的诊所以每瓶10元的价格购买了1瓶参芪降糖丸。7、证人乔某(被告人邵某之配偶)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邵某在其诊所里卖过参芪降糖丸,其不知道卖给了谁。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周某开办的村卫生室购买了1盒神吹散。9、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周某开办的村卫生室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1瓶参芪降糖丸。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程某购买了参芪降糖丸和寻骨风胶囊,其不知道该假药从何购进,也不知道该假药具体卖给了谁。1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程某开办的村卫生室购买了1瓶参芪降糖丸。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陈某甲开办的村卫生室购买了2盒寻骨风胶囊。1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在陈某甲开办的村卫生室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1盒寻骨风胶囊。1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陈某甲开办的村卫生室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1盒寻骨风胶囊。1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权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邵某的诊所扣押了2瓶参芪降糖丸;从被告人程某的诊所扣押了13瓶参芪降糖丸、7盒寻骨风胶囊;从被告人周某的诊所扣押了4盒神吹散。16、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认定书:证明了寻骨风胶囊为假药;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寻骨风胶囊”真伪的复函,西宁市辖区内并无生产“寻骨风胶囊”的青海夏都药业有限公司。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标示河南明氏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芪降糖丸(浓缩丸)为假药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参芪降糖丸为假药。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标示“河南明氏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神吹散”不是在南阳辖区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17、证人刘某甲、李某戊的证言及销售假药账目,证实其二人制作了参芪降糖丸、神吹散、寻骨风胶囊等假药,并将上述假药卖给了一些诊所医生,由医生向外卖,其销售假药的记录都在笔记本上记着,被告人邵某、周某、程某、陈某甲购买的上述假药均系其二人出售的。18、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甲、李某戊销售的参芪降糖丸、神吹散、寻骨风胶囊均系假药,二人均被判决有罪。19、被告人邵某、周某、程某、陈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某、周某、程某、陈某甲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被告人程某提交的残疾证,封丘县陈桥镇司庄村村委会出具的残疾和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封丘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为肢体三级残疾,且患有,经济困难。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周某、程某、陈某甲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四被告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五、禁止被告人邵某、周某、程某、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玉海审 判 员 李晓珂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