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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544号原告四川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肖庚强,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