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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司国军与乔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国军,乔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第454号原告司国军。被告乔琢。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国军与被告乔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乔琢所有的毛驴两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乔琢所有的毛驴两头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隐匿,可以变卖,但应保留相应价款,否则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熠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