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川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25号罪犯陈川,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6)山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川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8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川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川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6000元,现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达到30%,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陈川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已履行罚金5000元,达到30%,减刑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川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