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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发祥、纪淑琴等与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发祥,纪淑琴,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168号原告:石发祥,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纪淑琴,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张颖,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中端。法定代表人:高思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发祥、纪淑琴与被告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发祥、纪淑琴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发祥、纪淑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98元,减半收取4099元,由原告石发祥、纪淑琴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滢 关注公众号“”